政策原文:《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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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共九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房源筹集和建设、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核、轮候和配租、租金标准与租赁补贴、使用与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何为公共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着重解决哪些对象的住房难题?
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哪些?
1.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2.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
3.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4.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5.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6.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四、保障对象群体有哪些?
1.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职工;
3.外来务工人员;
4.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五、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可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六、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
3.收入状况;
4.住房状况;
5.家庭资产申报表;
6.诚信承诺书。
七、进入轮候后,哪些对象可以优先配租?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家庭;
2.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复退军人、孤寡老人、中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妇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等特殊保障对象,按照上述次序从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优先选房,同类人员的选房次序按资格公示先后排列;
3.未成年人入读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进行抢救性康复的,如其家庭符合申请条件,在未成年人就读期间拥有轮候优先权;
4.依法被政府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5.单位自主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的企业员工(个人)享有优先配租权利。
八、摇号分配的房屋不满意,可以放弃吗?可以再次申请吗?
可以放弃,但视同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1.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其它放弃配租权利的情况。
放弃后,可以重新申请,但应当重新轮候!
九、租赁补贴的发放形式是什么?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补贴直接在租金中予以扣减;因所需房源不足未能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补贴可直接发放,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租赁补贴发放流程如下: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申请人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2.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和备案手续。
十、租户有哪些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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