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解读:《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
政策原文:《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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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市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出台《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
二、文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
(五)《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三、主要内容
《指导标准》规定的补偿范围是指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并规定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包括新增的鱼塘放养物)。
《指导标准》主要从两大方面来规定补偿标准:
一是土地补偿标准,其中包括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二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中包括农耕作物补偿标准;山林地补偿标准;竹、木、果树补偿标准;鱼塘补偿标准;禽畜养殖场补偿标准;迁坟补偿标准;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指导标准》还规定留用地安置补偿标准,对于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协商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后,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留用地指标,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其中留用地安置面积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载明的征地面积的10~15%核定;涉及线性工程征地进行留用地安置面积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载明的征地面积的15%核定。
四、其他规定
各镇(街)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原则上按照本标准执行。对于重大或特殊项目,征地补偿超出本标准10%时,具体征地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征地补偿未超出本标准10%时,具体征地补偿标准报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指导标准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但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较大时,可适当缩短调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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