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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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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图片解读:《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音频解读:《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0750-8888635

 

  为了加强和规范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保证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局修订了《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市粮食局的职能合并至市发展改革局。同时,国家、省均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地方储备粮油的轮空期、最低库存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应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对2018年印发实施的《鹤山市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粤粮调〔2020〕167号)

  3.《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粮调〔2020〕220号)

  4.《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府〔2023〕9号)

  5.《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486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办法》对调节鹤山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将起到十分必要的作用。同时,《办法》对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督管理、补贴费用都有了明确规定,具备明显的可行性。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分别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资金保障、财务管理及地方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

  1.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管理办法》法律依据、释义、适用范围、地方储备粮油的权属、管理原则、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职责、财政补贴管理、粮食仓储物资设施保护、违规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及处理。

  2.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和轮换,共八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收储任务、收储计划、执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原则及基本要求、轮换方式的定义、轮换计划的报批、储存期限及轮空期、轮换交易方式、各月末最低库存及自主轮换任何时点最低库存以及质量要求等。

  3.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共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承(代)储企业选择确定程序、承(代)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油应履行的义务、地储粮油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4.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动用,共二条(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条件和程序。

  5.第五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财务与统计,共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储备费用的分类、来源、拨付、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的相关财务管理和入库成本确认方式。

  6.第六章 监督检查,共三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职权、发现问题处理、监督检查记录要求、承(代)储主体配合检查义务。  

  7.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