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起草了《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江府〔2024〕13号文印发。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投资条例》于2019年7月实施;2021年1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于2023年11月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我市率先制定市本级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府〔2024〕9号),旧办法在政府投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到旧办法将于2025年3月份实施期满,为更好地和新出台的上级文件衔接一致,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3章76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9条。本章对编制目的和依据,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江门市政府投资,是指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章计划管理,共7条。本章对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纳入计划的要求和应当列明的信息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计划分为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各类审批手续的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项目开工建设工作。
第三章项目建议书审批,共4条。本章对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在编制项目建议书过程中,应主动与项目代建单位衔接,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财政部门建设资金来源意向性意见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共7条。本章对编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明确项目报批可研应附用地、资金、节能审查等有关文件,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的,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不需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概算管理,共8条。本章对编制、审批和调整项目概算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明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项目概算。
第六章预算管理,共5条。本章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项目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要求通过审查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专业属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依法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章结算管理,共5条。本章对项目结算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八章决算管理,共7条。本章对项目决算编报、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指引要求,归集整理决算资料,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章资金管理,共5条。本章对项目资金落实、拨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章建设管理,共8条。本章对项目代建、建设程序、验收移交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共5条。本章对项目监督检查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共4条。本章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分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第十三章附则,共2条。对本章对各县(市、区)可参考的做法及本办法具体施行日期、有效期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9日。
三、修订情况
《办法》章节、要点基本涵盖《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并结合我市实践,在做好与现行规章制度衔接基础上,对一些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限额以下的装修和修缮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细化了项目审批前咨询评估、征求部门意见等环节的办理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职责。
(二)做实投资计划。调整优化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方式,剔除年度预计划,已经实施和年内能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直接按年度计划管理,并按是否完成立项手续分类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管理。同时,为保证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推进落实,规定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要与市级预算衔接,明确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批准、下达和调整等程序,强化执行力度。
(三)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权限上,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事权范围等因素,明确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环节上,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审查)流程作一般性规定,并明确了市级政府审批权限项目可简化审批环节的情形和方式。审批变更上,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范围,对符合概算调整要求的项目规定了具体操作办法。
(四)强化绩效管理。为防范财政运行风险,提高我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部门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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