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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酵母加工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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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酵母加工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视频解读:《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酵母加工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联系方式:0750-8812174


  2024年8月30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酵母加工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下称《审查方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生产的工艺越来越精细化、专业化,对供应链的管理向多层次分工方向发展,酵母加工制品在食品行业加工中广泛应用。在我市,酵母加工制品已被广泛应用于调味品的生产加工中。由于酵母加工制品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没有相应的类别明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查没有依据,直接影响酵母加工制品产品的准产落地。为支持我市酵母加工制品产业发展,规范酵母加工制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准入,特制定《审查方案》。

  二、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审查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鹤山市辖区范围内酵母加工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审查方案》明确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三、主要内容

  《审查方案》共8章36条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酵母加工制品的定义及发证明细。

  本《审查方案》所称酵母加工制品,是指食品加工用酵母为主要原料,在酵母自身酶或外加酶的作用下自溶或酶解,经分离或不分离、干燥或不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酵母加工制品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酵母加工制品(酵母抽提物、风味型酵母抽提物、酵母水解物、风味型酵母水解物、其他酵母加工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二)规范了酵母加工制品的生产条件。

  本《审查方案》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新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了酵母加工制品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要求(方案第二、三、四、五、六、七章)

  (三)强化了酵母加工制品风险点的防控要求。

  1.明确酵母加工制品的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详见下表:

  产品名称

  一般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

  酵母抽提物

  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外包装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配料区、酵母加工区等

  待包装产品配料和混合间、内包装(灌装)车间、脱去外包装且经过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间等

  风味型酵母抽提物

  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外包装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配料区、前加工区等

  冷却间、内包装(灌装)车间、脱去外包装且经过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间等

  酵母水解物

  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外包装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配料区、酵母加工区等

  待包装产品配料和混合间、内包装(灌装)车间、脱去外包装且经过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间等

  风味型酵母水解物

  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外包装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配料区、前加工区等

  冷却间、内包装(灌装)车间、脱去外包装且经过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间等

  其他酵母加工制品

  根据工艺需要设置

  注: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优化,但不得低于本表要求。

  2.强调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

  企业需要制定产品配方工艺文件。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根据酵母加工制品的用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关于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方案第二十六条)

  3.强调对人员的管理。

  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对人员健康管理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强调对当班生产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应进行健康状态检查并形成记录,发现食品加工人员患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方案第五章)

  4.强调对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

  明确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相应生产工序所需的工艺文件,明确关键控制环节、技术参数等控制要求,有效监控并记录各项控制指标。(方案第二十条)

  明确企业建立的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应包括:制定生产完成的清场管理要求、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管理制度、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要求和制定称量配料控制要求。(方案第二十六条)

  四、执行期限

  《审查方案》有效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