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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执行“工业立市”的发展方针,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激发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我局根据有关规定起草了《鹤山市“揭榜招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鹤山优质招商资源进行“揭榜招商”的创新实践。
一、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江门市招商合伙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江商务资服〔2023〕14号)已于2023年10月13日印发施行,经了解,由于该办法对于项目投资额门槛较高,招商中介机构对此反响不大,效果不明显。为创新县市一级的招商引资举措,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方案》在该办法的基础上瞄准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渝等重点地区,聚焦制造业龙头、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进行“揭榜招商”,对于推动鹤山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文件依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江府函〔2023〕136号)的通知》和《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招商合伙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江商务资服〔2023〕14号)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流程
1.精选项目张榜:市科工商务局针对工业载体、产业准入要求等内容编制《鹤山市“揭榜招商”项目清单》并定期向公众发布。
2.能者自愿揭榜:公开张榜后,揭榜对象可推荐或组织目标企业洽谈对接,协助我市了解企业投资具体需求,进行项目风险与潜力评估。揭榜对象无门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人士、招商中介、企业和商协会组织均可单独或联合揭榜。
3.建立项目档案卡: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建立“揭榜招商”项目档案卡,并由市科工商务局盖章确认;建档后,揭榜对象需邀请项目投资方来鹤山考察,并参与接洽,积极协调推动项目落地。项目需经投资方盖章认定揭榜对象。
4.奖励申报: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后1个月内可申报奖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有关镇(街)对项目落地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审核后2个月内拨付奖励。购买政府用地的,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市、镇(街)两级分成比例承担;租赁厂房的,按市、镇(街)两级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5.奖励兑现: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揭榜兑现可予以奖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推优评先,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职级的参考。社会人士、招商中介、企业和商协会成功引进项目落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购买用地项目按购地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租赁国有厂房的,给予揭榜对象不超2个月租金奖励;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二)其他事项
1. 揭榜项目的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2. 严禁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员串通,将公职人员引进的项目转为社会人员引进,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3. 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奖励资金的,由发放奖补部门依法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7日,最终解释权在市科工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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