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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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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视频解读:《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解读单位: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750-8808009


  为便于农业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动态管理,引导企业增强带动能力、提升发展质量,我市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江农农〔2023〕158号)等上级文件,结合鹤山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原《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鹤农农字〔2024〕67号)同时废止。

  《办法》的出台,旨在明确认定标准、规范申报程序、强化运行监测、建立淘汰机制,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产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七条及四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企业定义:界定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鹤山市依法设立、以涉农产业为主业、带动农户能力强、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2.设定申报条件与标准:规定企业须满足主营业务占比70%以上、信用良好、规模效益达标等基本条件,并采用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为候选),具体指标见文件的附件1。

  3.规范申报与认定程序:企业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经审核推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实地核查、公示,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4.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实行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每3年一次)相结合,实施统计年报制度,监测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5.列出违法违规清退情形:明确12类取消资格的行为,包括税务违法、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环保不达标、提供虚假材料等。

  6.附则与附件:包括企业更名程序、解释权归属、实施日期等,并附有评分指标表、申报表、监测表及承诺书等配套文书。

  三、企业申报需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2.主体资格:在鹤山市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主营业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4.规模与效益:企业资产、销售收入、带动能力等达到《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附件1)相应类型要求。

  5.信用与合规:企业诚信经营,无重大税收违法、质量安全、环保、用地等问题,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带动能力:通过订单、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50户以上,并促进农户增收。

  7.文件中有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企业如何申报?

  1.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带动农户证明、信用记录等。

  2.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

  3.镇(街)审核后以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4.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实地核查、评分、公示,报市政府认定。

  五、企业取得资格后有哪些义务?

  1.按时填报年度经营数据(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

  2.接受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

  3.保持生产经营合规,不得发生《办法》第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名称变更需及时报备审核。

  5.文件中有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哪些情况下会被取消资格?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取消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存在偷逃税、骗取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3.提供虚假申报或监测材料;

  4.主营业务转向非农产业(合理拓展除外);

  5.产品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办法》从何时起实施?有效期多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八、如何获取相关表格和进一步咨询?

  申报表、监测表、承诺书等格式详见附件,可于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下载。如有疑问,可向企业注册登记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或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