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鹤山市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名称 | 46212、用于电压<1000V的低压电路的开关或保护或连接用的电气装置 | 46212.010、低压电路的开关 | 46212.351、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
注:产品分类代码按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
2.2 产品种类
具体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 | 包含产品列举 |
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 单相漏电断路器、三相漏电断路器 |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家用电器及电工器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微型企业。见表3
表3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产品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营业收入/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从业人员/万元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备注:营业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6916.1-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第1部分: 一般规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货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流水线尾端产品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一年以内)。
6.2.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产品抽样数量见表4
表4 产品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
检验数量 | 备样数量 | |
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 3个 | 3个 |
6.3 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抽取样品应有适宜的包装,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以及双方签字的封条,封条的粘贴应采用防拆封的方式,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必须由2名抽样人员和2名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说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 其他说明
在生产企业抽查时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备份样品封存后由受检单位妥善保管。需要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时,由组织实施方、复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确认样品后,交复检机构复检。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3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其他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
表5 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脱扣试验 | GB/T 16916.1-2014中附录D | GB/T 16916.1-2014中附录D | ● | |
2 | 介电强度试验 | ● | |||
3 | 试验装置的性能 | ● | |||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监督抽查结果综合判定应遵循的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7.2.2 如果样品不能正常运行以至无法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的检验,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原样或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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