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鹤山市桃源镇某升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9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桃源镇某升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一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货时脚踏板下已装有电池盒,与其《电动车使用说明书》显示不一致,且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安装位置。涉案电动自行车为3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已经3C认证机构认证合格。涉案电动自行车在蓄电池安装位置改变后,实车与获证车辆已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但未申请认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鹤山市双合镇某众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2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双合镇某众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一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自行更换了鞍座,致使上述产品实物鞍座尺寸不符合GB17761-
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强制性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鹤山市宅梧镇某记电动自行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5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宅梧镇某记电动自行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一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了外设蓄电池托架、红黑两条蓄电池连接线。涉案电动自行车为3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经我局发函认证机构认定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在脚踏板位置外设蓄电池托架、红黑两条蓄电池连接线等情况与在认证中心型式试验样车不一致,不能在原证书上申请变更或扩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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