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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森林保险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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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森林保险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森林保险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53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17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此项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支出请列“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下达2020年森林保险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5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