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疫情)资金预算的通知》(江财农〔2020〕1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疫情)资金 2 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19年“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此项资金通过批复2019年决算办理,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柑橘黄龙病及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及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本次下达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请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疫情)资金预算的通知》(江财农〔2020〕18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