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2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348 万元下达给你们,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按实际支出用途列入2020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原则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统一编报支出决算。
二、请贵单位作为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确定拟实施的涉农项目。实施的涉农项目原则上在2019年10月底报送的2020年省级涉农领域预备项目中遴选,优先确保完成2020年度涉农领域省级对市县的考核事项,做好2019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如根据此前省级反馈的审查意见及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需补充相关涉农项目的,可在市县项目库中补充并遴选。
三、请根据本次下达资金,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填报涉农项目有关情况,于4月1日前报送江门市涉农办(含电子件)备案。对于未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或未及时按要求报备的市(区),省级将视情况收回资金。对已报备的涉农项目,如年终确需对实施项目进行调整,请最迟于9月10日前向江门市涉农办重新报备。
四、请切实加强财政绩效管理,合理设定2020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按要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请高度重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将下达的涉农资金用好,并将此次资金下达情况专报给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三农”的市领导。
六、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
附件:《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25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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