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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鹤山市2020年本级资金补助2019年农村公益事业中央资金缺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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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街)财政所(局)、各镇(街)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鹤山市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鹤财农〔2019〕76号)和鹤山市政府对《关于下达鹤山市2020年本级资金补助2019年农村公益事业中央资金缺口计划的请示》的办理意见(鹤府办〔2020〕2774号)文件精神,为补齐2019年我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缺口,现将2019年鹤山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央资金缺口部分在2020年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关于印发〈鹤山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财农〔2020〕78号)、《鹤山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项用于《鹤山市2020年本级资金补助2019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央资金缺口计划表》(附件)所列项目建设,请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内容认真实施,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 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19年度对应支出功能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你镇(街),由你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各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鹤山市2020年本级资金补助2019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央资金缺口计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