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方向)的通知》(江财农〔2020〕6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方向) 12万元(其中6万元为中央财政扶贫直达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农业农村-扶贫-其他扶贫支出(2130599)”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支出。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市级扶贫改革试点(开展扶贫、低保“两线”合一试点工作),奖补我市吸纳外省(区、市)贫困人口的企业。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要求使用。请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六、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方向)的通知》(江财农〔2020〕65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