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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0年度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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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0年度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69号)精神,现将2020年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市级补助资金 255.564万元安排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拨付的资金,专项用于《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567号)所规定的医疗保障措施项目。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请列入2020年支出,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支出。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三、此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 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拨付2020年度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69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