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73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43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请按照《预算法》要求,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四、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度“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21602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分类科目。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六、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73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