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五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8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五批)37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度“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农业结构调整补贴(213012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请按照《预算法》要求,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具体细化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视实际情况另行下达。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请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如涉及资金在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
六、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五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85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