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163号)、《关于下达2020年市级涉农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41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0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的办理意见(鹤府办〔2020〕2974号),现下达2020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培育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资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科目按实际支出性质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请按照《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关于江门市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财农〔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资金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你镇,由你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2020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培育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村资金)分配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