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四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98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四批) 36 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度“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其他农业农村支出(21301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工作。请按照《预算法》要求,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为:统筹支持全年粮食种植面积16.76万亩,早稻新增0.19万亩,粮食总产量保持去年水平。请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如涉及资金在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
六、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四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98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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