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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支持稳定双季稻生产补助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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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支持稳定双季稻生产补助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的通知》(江财农〔2020〕94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省级财政支持稳定双季稻生产补助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 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度“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其他农业农村支出(21301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稳定2020年双季稻生产,开展对水稻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物化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及其他直接与水稻生产相关环节的补助。请按照《预算法》要求,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将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1)。请加强绩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如涉及资金在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

  六、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1.省级财政支持稳定双季稻生产补助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绩效目标表

  2.《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支持稳定双季稻生产补助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的通知》(江财农〔2020〕94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