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根据《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二批)4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等动物防疫补助。请严格按照《预算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同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具体细化的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视实际工作情况另文下达。请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度“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分类科目。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12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