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镇(街)财政所(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163号)、《关于下达2020年市级涉农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41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0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的办理意见(鹤府办〔2020〕2974号),现下达2020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乡村振兴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创建)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对应项目。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城乡社区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99)”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请按照《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关于江门市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财农〔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资金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你镇,由你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六、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农资金使用支出进度完成情况已纳入江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0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乡村振兴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创建)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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