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19年、2020年省级涉农专项资金调整方案的请示》的办理意见(鹤府办〔2020〕4535号)、《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3号)、《关于调整下达2019年省级涉农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50号)、《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134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现调整下达2019年、2020年省级涉农资金项目资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请按照附件所列科目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科目按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收支决算。
二、本次调整下达资金,专项用于附件1所列项目。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及时在市县项目库中完善报备项目的绩效目标等信息。
三、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粤财农〔2019〕115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文件要求,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目标,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9年、2020年省级涉农资金项目调整表
鹤山市财政局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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