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8〕47号)精神,为推动2020年鹤山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奖补资金执行进度,现将2020年鹤山市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关于印发〈鹤山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财农〔2020〕78号)规定,专项用于2020年鹤山市创建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请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内容认真实施,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度对应支出功能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你镇(街),由你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各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2020年鹤山市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