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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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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175号),现将2021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74.22万元(其中: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14.22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松材线虫病新发疫情除治)60万元)提前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入2021年支出,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2021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在资金具体使用时需将功能分类科目据实列支至项级。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此项资金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请你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省和本地区对财政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资金发挥绩效。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175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