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58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批) 60 万元提前下达给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1年度“农林水支出 (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和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本次提前下达资金的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待上级下达我市后,再按有关程序下达到你单位。请及时对照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要求,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请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58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