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三批)》(江财农〔2021〕17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三批)17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列入2021年“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相关款项,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请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及时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具体细化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工作实际另文下达。请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江财农〔2021〕17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