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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鹤山市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示范家庭农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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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鹤山市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鹤农农字〔2020〕1号)和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现将2021年鹤山市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示范家庭农场)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科目按实际支出性质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请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及《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你镇,由你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请各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2021年鹤山市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示范家庭农场)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