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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一批帮扶措施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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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局)、扶贫办:

  为巩固我市低收入对象脱贫成效,根据《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江农扶办〔2020〕3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帮扶措施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可用于帮扶低收入人口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助学、助医、城乡居民医保及意外保险、住房改造、慰问等帮扶措施支出,请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二、本次下达资金,请列入2021年“农林水支出-扶贫-其他扶贫支出(21305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支出。

  三、此项资金按照《鹤山市2019-2020年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鹤扶办〔2019〕4号)的规定,实行镇级报账制管理。

  四、各镇(街)财政所(局)和扶贫办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1年度第一批帮扶措施专项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