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1〕38号)以及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1年江门市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分配方案的请示》(鹤涉农办〔2021〕8号)的批示意见,现将2021年江门市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第二批市级涉农资金,请按照附件1所列支出功能科目列支,并根据江财农〔2021〕38号对第一批涉农资金有关支出功能科目进行调整。请按照附件2所列支出功能科目列支,经济科目按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收支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第二批市级涉农资金,专项用于附件1所列项目。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按照《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关于江门市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财农〔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资金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文件要求,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鹤山市2021年江门市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安排表
2.鹤山市2021年江门市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第一、二批汇总)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