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2〕98号),现调整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二批)给你单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农林水(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相关项,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的下达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等文件要求管理使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待省下达后另文下达。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2〕98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