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3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调整方案的请示》的批示意见(鹤涉农办〔2023〕8号)等文件精神,现调整下达2023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原则上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科目按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收支决算。
二、本次调整下达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及时在市县项目库中完成项目调整报备等工作。
三、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江财农〔2020〕1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8号)等有关规定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和《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文件要求,省市两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目标,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鹤山市2023年市级涉农资金调整方案
2.鹤山市2023年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