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鹤山市乡村振兴局)、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3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3〕54号),现将2023年度江门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支出请列入2023年度相关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指定项目。请尽快通知有关项目单位,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形成实际支出。
三、请严格按照《江门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3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3〕54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