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核〈2023年乡村产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鹤农农字〔2023〕71号)的批示精神,现将2023年鹤山市乡村产业项目资金15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支出(21208140)”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相关项,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指定项目。请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四、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2023年省、市两级涉农专项资金-鹤山市乡村产业项目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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