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4〕4号),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安排的资金,收入请列2024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照实际用途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此项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2024年度中,将根据中央资金正式下达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绩效目标另文下达。
三、本次安排的资金,请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此项资金请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四、请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安排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五、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要求制定项目明细绩效指标,于收到文件后60日内报送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4〕4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