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726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现对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主体进行公开遴选,现将遴选条件公告如下:
一、建设内容
加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调查掌握当地产业和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情况,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提供代理记账、运营管理、技术指导、品牌建设、产品销售等服务,推动指导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二、任务目标
(一)摸底调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少于100家。
(二)开展规范运营提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少于20家。
(三)为有需求且经营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及推广的数量不少于3家。
(四)为有需求且经营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品销售服务的数量不少于1家。
三、实施主体要求
实施主体应具备通过资源要素整合和优化配置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产业链、全周期生产经营服务的能力,有专业工作人员且服务团队要熟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理业务知识等。
四、支持方式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合计61.25万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该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拨付申请,按程序审签报账。
五、遴选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上述建设内容进行申报,并填写《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鹤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主体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附营业执照、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于10月18日之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遴选
我局将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将分数最高的机构推荐为鹤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主体,并予以公示,然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审批确定。
(三)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鹤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主体。
附件:1、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鹤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2、鹤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主体评分表.docx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联系人:郑先生,联系人:888394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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