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做好外省脱贫人口在鹤稳岗就业工作,根据《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的通知》和《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有效合理用于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鹤山就业,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讲话精神和新阶段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提高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工作积极性,实现外省脱贫人口稳在岗位,稳在企业,稳在鹤山。
二、工作措施
(一)认真梳理就业人员信息。依托国家和省贫困人口查询系统等平台的基础数据,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 (粤人社规〔2021〕12号),进一步对在我市务工的外省脱贫人口就业情况进行跟踪摸底调查,对脱贫劳动者目前在我市的就业现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摸排,核实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信息和用人单位信息。
(二)实施吸纳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专项补贴项目。根据《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的通知》和《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3〕3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制定对用人单位吸纳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的补贴共3项,分别如下:
1.吸纳外省脱贫人口社保补贴。用人单位积极招用外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期限为2023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提出申请。
2.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积极招用外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贴予用人单位。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期限为2023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提出申请。
3.吸纳外省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用人单位积极招用外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申请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意义,用足用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深化拓展协作帮扶成效。各镇(街)务必要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有力,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及时跟进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建立我市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专项补贴部门联审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有关补贴资金进行联合审核把关,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
(三)保障政策落实。以自主自愿申报为原则,对稳定外省脱贫人口在我市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且符合各项补贴申领要求的单位,积极引导和协助做好补贴的申报和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四)加强资金保障。上述3项专项补贴项目经费在下达的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6万元)中列支,用完即止。要确保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属于吸纳外省脱贫人口(除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四个协作地区外)的补贴,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联审机制确定具体补贴发放路径,不得重复发放。通过农业农村、人社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补贴资金到相关用人单位账户。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充指引文件。
附件:鹤山市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鹤就业专项补贴申领指南.doc
(联系人:扶贫规划开发股 ;联系电话:0750-885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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