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沙坪街道办:
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组织实施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的通知》(附件1)要求,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我市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现开展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向
1.扶持不少于2个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项目用于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加强品牌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2.建设要求。项目要求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和验收,鼓励申报主体自筹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每个家庭农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7万元;2019年以后已获得过中央资金扶持项目的家庭农场一般不再纳入此轮支持范围。
二、申报条件
1.江门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2.经营规模适度效益良好,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业生产经营收益良好。
3.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
4.经营管理规范。农业生产作业有记录,有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田间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形式
在中国福彩网通过公开申报形式选定家庭农场培育项目。项目申报采用逐级申报的方式,申报对象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推荐至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评审。
(二)申报材料
填写《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2),附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项目用地说明及附图、家庭农场场所照片、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各镇(街)于12月8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送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四、项目验收
实施主体需经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评审、公示确定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建设后,由各镇(街)根据家庭农场申报项目内容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资料报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采取报账制、先建后补等形式实施支付。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责令其退回奖补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农业农村扶持资金。
附件: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书.doc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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