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市路灯公司改革和发展步伐,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严格规范路灯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职工薪酬水平,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员工长期地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本着“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生产模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鹤山市路灯公司(下称路灯公司)。
第三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和健全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企业特点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企业薪酬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根据路灯公司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企业岗位设置等,实施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和权重,确定不同的考核侧重点,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岗位设置相匹配、与监管要求相适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紧密挂钩的差异化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致力于完成重点战略目标和任务,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三)坚持权责利并重,以效益为导向,维护公平。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通过对企业经济效益、功能任务和社会效益等目标完成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市资产办(国企党委)监管、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落实市资产办(国企党委)监管责任。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四条企业薪酬结构和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第五条企业职工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基数参考2019度市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结合路灯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注: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江门市统计局2019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均工资公布结果,其中鹤山市2019年75,310元】
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年薪应当结合企业职工岗位职责、技能要求、劳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业务量和承担风险等因素,设立基本年薪系数,确定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年薪;同时为推动职工不断提高个人技能水平,设立职称系数。合理拉开差距,集中体现不同岗位的劳动差别。
计算公式: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基本年薪系数×职称系数。
基本年薪系数具体如下:
序号 | 职务 | 入职年限 | 基本年薪系数 | 备注 |
1 | 公司正职、负责人 | 1.5 | ||
2 | 公司副职领导 | 1.4 | ||
3 | 公司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 1.25 | ||
4 | 公司中层副职管理人员 | 1.15 | ||
5 | 班组管理人员(运维班班长) | 1.1 | ||
6 | 班组管理人员(运维班副班长) | 1.05 | ||
7 | 一般管理人员 | 超过10年 | 1 | |
8 | 一般管理人员 | 超过5年不足10年 | 0.95 | |
9 | 一般管理人员 | 超过1年不足5年 | 0.9 | |
10 | 一般管理人员 | 不足一年 | 0.85 |
说明:
1、基本年薪系数以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公司入职年限的确认,以公司人事档案为准,在鹤山市国资系统连续入职的,入职年限连续计算;非连续入职的,以重新入职签订工作合同重新计算入职年限;因企业改制、关停等,职工已收取遣散费后留用安置的,企业入职年限从签订新工作合同或安置之日起重新计算。
2、根据职工每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分数纳入年度考核总分计算。
职称系数具体如下:
序号 | 职称资格 | 系数 | 备注 |
1 | 高级职称 | 1.15 | |
2 | 中级职称 | 1.10 | |
3 | 初级职称 | 1.05 | |
4 | 无职称资格证书 | 1.0 |
说明: 员工持有的资格证书必须是通过国家统考取得国家专业资格证,所获得的证书必须是国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必须全国通用,可根据证书号在网上查询。
第七条基本年薪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其他代扣缴费用等。本方案考核部分主要涉及绩效年薪。
计算公式:绩效年薪=企业可分配年度总收入-基本年薪工资总额
第八条年度市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核定或按照市统计局统一公布数据执行。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企业绩效年薪实行总额控制、权责利相一致原则。根据《鹤山市路灯公司改革工作方案》(鹤资办〔2020〕19号)第四条规定,市路灯公司经营利润85%部分用于公司自主分配(其中人员薪酬60%、激励基金10%、企业发展基金30%),15%部分上缴市财政。
市路灯公司的自主分配绩效总额和绩效基数,由市资产办(国企党委)根据市路灯公司每年经营利润情况,同时,参考本地社会通胀和薪酬增长水平拟定后报市资产办(国企党委)核定。
计算公式:
①路灯公司自主分配绩效总额=(企业自主经营净利润-10%法定盈余公积金)×85%部分×(60%人员薪酬+ 10%激励基金)
②绩效基数(每单元分值金额)=路灯公司自主分配绩效总额÷职工个人考核分值总和。
第十条企业年度考评系数由经营考核结果系数和部门岗位系数组成。
(一)经营考核结果系数根据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级别和档次确定。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细分为A1、A2、A3、B1、B2、B3、C1、C2、C3、D十个档次,对应得出相应的系数。
具体如下:
级别 | 档次 | 经营考核得分 | 经营考核结果系数 |
优秀 | A1 | 得分>100 | 1.15 |
A2 | 95<得分≤100 | 1.10 | |
A3 | 90<得分≤95 | 1.00 | |
良好 | B1 | 85<得分≤90 | 0.90 |
B2 | 80<得分≤85 | 0.85 | |
B3 | 75<得分≤80 | 0.80 | |
合格 | C1 | 70<得分≤75 | 0.70 |
C2 | 65<得分≤70 | 0.60 | |
C3 | 60≤得分≤65 | 0.50 | |
不合格 | D | 得分<60 | 0.00 |
(二)部门岗位系数
根据路灯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不同工作部门设立不同考评系数,具体如下:
序号 | 部门 | 系数 |
1 | 运营部、工程项目部 | 1.1 |
2 | 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监督部 | 1.0 |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绩效年薪,应结合每个职工的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评定每个岗位的年度考核岗位评价系数,结合年度职工个人考核结果系数确定每个职工个人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一)企业班子成员绩效年薪=个人考核分值×每单元分值金额。
企业班子成员个人考核分值=个人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岗位评价系数×功能行业系数×经营考核结果系数×职工个人考核结果系数。
备注:
1、路灯公司班子成员,包括企业法人、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企业管理班子成员。
2、市资产委(办)根据企业功能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设置不同的功能行业系数权重,实行差异化的考核方法。根据《鹤山市路灯公司改革工作方案》(鹤资委[2020]19号)文件精神,鹤山市路灯公司定位为“公益类+竞争类”企业,企业功能行业系数1.1。
(二)企业职工个人绩效年薪=职工个人考核分值×每单元分值金额。
职工个人考核分值=职工个人考核得分×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岗位评价系数×职工个人考核结果系数。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岗位评价系数的评定,由市资产办(国企党委)根据不同时期企业的经营任务、功能职责情况研究确定后执行。
年度考核岗位评价系数暂定如下表:
序号 | 职务 | 公司入职年限 | 年度考核岗位评价系数 |
1 | 公司正职、负责人 | 2.0 | |
2 | 公司副职领导 | 1.80 | |
3 | 公司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 1.50 | |
4 | 公司中层副职管理人员 | 1.40 | |
5 | 班组管理人员(运维班班长) | 1.30 | |
6 | 班组管理人员(运维班副班长) | 1.2 | |
7 | 一般管理人员 | 超过20年(公司聘用的持有高级职称证书人员) | 1.15 |
8 | 一般管理人员 | 超过10年不足20年 (公司聘用的持有中级职称证书人员) | 1.1 |
9 | 一般管理人员 | 超过5年不足10年 (公司聘用的持有初级职称证书人员) | 1.05 |
10 | 一般管理人员 | 超过1年不足5年 | 1.00 |
11 | 一般管理人员 | 不足一年 | 0.8 |
说明:
1、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岗位评价系数从高执行。
2、企业入职年限的确认,以企业人事档案为准,在鹤山市国资系统连续入职的,入职年限连续计算;非连续入职的,以重新入职签订工作合同重新计算入职年限;因企业改制、关停等,职工已收取遣散费后留用安置的,企业入职年限从签订新工作合同或安置之日起重新计算。
3、年度考核岗位系数以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考核结果系数根据职工所在企业对职工个人的年度考核级别和档次确定。职工所在企业根据职工年度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档次细分为A1、A2、B1、B2、B3、C1、C2、C3、D九个档次。具体如下表:
级别 | 档次 | 职工个人考核得分 | 职工个人考核 结果系数 |
优秀 | A1 | 得分>100 | 1.20 |
A2 | 95<得分≤100 | 1.10 | |
良好 | B1 | 90<得分≤95 | 1.00 |
B2 | 80<得分≤90 | 0.90 | |
B3 | 75<得分≤80 | 0.80 | |
合格 | C1 | 70<得分≤75 | 0.75 |
C2 | 65<得分≤70 | 0.70 | |
C3 | 60≤得分≤65 | 0.65 | |
不合格 | D | 得分<60 | 0.00 |
第十四条市资产办(国企党委)根据企业岗位责任制,负责制定路灯公司企业班子成员考核实施细则,并对企业班子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报市资产委备案;企业班子应根据本企业岗位责任制,参照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对企业班子的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职工考核实施细则,并上报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备案后实施,考核结果应报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的年度考核级别和档次在本企业考核中应有合理比例约定,原则上优秀级别不超过考核人数的15%,其中A1档次不超过10%。若职工个人考核得分达到相应级别与档次,但受考核级别、档次比例制约的,应按考核得分高低进行级别和档次调整;考核得分相同的,由企业班子研究决定。
企业班子成员纳入考核人数范围但不占用优秀级别和档次额度。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全体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一票否决制度参照市政府对部门和镇街考核办法执行。企业不得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由市资产办(国企党委)组织实施并决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绩效考核(公益绩效+业务绩效)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九条采用分类、量化的方法,分为公益绩效和业务绩效两部分进行考核。企业年度公益绩效包括工作指标和评议指标两项,企业年度业务绩效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计算公式为:绩效考核结果=公益绩效(工作指标考核×65%+评议指标考核×10%)+业务绩效(经济指标考核×25%)。
(一)公益绩效考核
1、工作指标考核(65%)
工作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路灯维护养护管理、安全生产控制、成本费用控制(财政预算供给渠道)、综合评价等四类指标,包括落实路灯设备事故处理、及时修复率、亮灯率、设施完好率等12专项工作项内容。(详见附件1)
2、评议指标考核(10%)
评议指标考核由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评议内容包括: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安全生产消防和维稳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目标实施年度进展情况等。(详见附件2)
(二)业务绩效考核:经济指标考核(25%)
主要有两方面指标:(详见附件 3)
1、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考核内容:保证公司承建工程的质量,由公司承建的路灯施工及维修工程,要达到规范标准。
评分标准: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每出现一处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1-2万元的扣0.5分;造成经济损失2-5万元的扣1分;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2分。
2、企业效益方面
(1)工程产值
考核内容:年度内,完成工程产值不低于200万元。
评分标准:每减少10万元扣0.1分。
(2)工程净利润总额
考核内容:企业净利润总额目标值不低于35万元。
评分标准:每减少5万元净利润扣0.1分。
(3)应收款(2019年9月份以前历史欠款)
考核内容:历史拖欠的工程款项追收情况。
评分标准:历史拖欠工程款每减少10万加0.1分。
(4)应收款(新接工程)
考核内容: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工程款与应收回工程款的比率90%。
评分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工程款与应收回工程款的比率不低于90%,每降低10%时,扣0.5分。
第二十条对于在考核期内因政府重大政策变化,或因企业综合改革引致的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不可抗力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市资产办(国企党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指标数据,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对比口径一致。
第二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并下达经济指标、工作指标、每6月底前,由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向路灯公司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二)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完成情况。次年1月底前,企业根据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工作部署,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资产办(国企党委)。
(三)审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资产办(国企党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相关数据,结合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并听取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等对企业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于2月底前,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四)确认考核结果。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对年度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经过书面形式及时向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反映。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对企业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企业,最终确认考核结果。
第四章 薪酬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路灯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薪酬分配方案,报市资产办(国企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前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核定后由企业按照当年基本年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绩效年薪由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兑现。若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因故出现延迟,可由企业制定本企业预发放方案并向市资产办(国企党委)提出申请,经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同意后执行。预发放方案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绩效年薪的50%,绩效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按照当年绩效年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绩效年薪按应发金额全额发放(A1、A2档次应发金额超过企业本年可分配利润部分,由市路灯公司组件呈批市资产办后,在历年结转中发放);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下的,绩效年薪按应发金额的相应系数结算发放,余下部分结转至下年利润;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及格或因重大违规事故等情况取消发放绩效年薪的,绩效年薪结转至下年利润(企业公益绩效考核出现不达标情况,应在业务绩效部分按相应比例扣除)。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通知文件和合同调整次月起,除按其在岗位实际任职月数核定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岗位变动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其工资收入参考企业同类岗位工作收入,由职工所在企业制定方案,并报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其在企业岗位实际任职数核定的绩效年薪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评价或任期内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企业集体资产损失的,根据岗位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应承担责任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扣发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
第三十条企业职工在鹤山市国资系统其它企业兼职的,未经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同意,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职工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有关部门或企业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企业班子成员绩效分配上限自本实施细则下发年度起,第一年不超过25万/年/人,第二年不超过28万/年/人,第三年不超过30万/年/人。
第五章 福利性待遇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最高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三十七条企业职工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它福利性货币收入。
企业按照规定执行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待遇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班子成员和企业职工的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及考核兑现的原始资料须由企业归档管理,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九条市资产办(国企党委)通过对企业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市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巡察;审计部门通过财务决算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实施专项检查,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薪酬支付、福利性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工作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者虚构业绩多领薪酬的,除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外,追溯调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追索扣回多领薪酬。
第四十一条企业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虚假发放加班报酬、超发薪酬、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企业职工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处罚)的,扣发部分或者全部绩效年薪。
(一)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1、被立案或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其绩效奖金。待审查结果有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发放。
2、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不一致的,从严执行。
3、个人受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分的,按考核评价等次的90%发放;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按考核评价等次的75%发放;受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按考核评价等次的50%发放;受责令辞职、免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发其个人全年绩效年薪。
4、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后,经复查撤销处分的,其已扣发的奖金予以全额补发;经复查处分决定被变更的,奖金按已扣发的奖金与新处分种类应扣发奖金的差额予以补发或追扣。
(二)受到治安、刑事处罚的。
1、被政法机关收容教育、拘留、羁押期间,停发其绩效奖金。受到刑事处罚的,扣发其个人全年绩效奖金;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未受治安处罚的,其停发的奖金予以全额补发;但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受到治安处罚的,已扣的奖金不予发放。收容教育、拘留、羁押的当月给予治安处罚后释放的,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同时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严执行处理。
2、受到刑事处罚后,因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的,扣发的奖金予以全额补发;如受到其它处分(处罚)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发放。
第四十三条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在审核企业职工薪酬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职工中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并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市资产办(国企党委)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但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个人考评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企业中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后勤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薪酬待遇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薪酬水平,不执行本规定。企业对企业中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由企业另作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市资产办(国企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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