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4月17日至2024年04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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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迁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原项目“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于原址鹤山市桃源镇马山农业基地三坑段迁至鹤山市桃源镇马山农业开发区。迁建后项目占地面积9200平方米,建筑面积8100平方米,年拆解报废机动车13万辆 |
环评机构 | 江门市佰博环保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本项目废气包括机器拆解、切割粉尘、抽取废燃油废气、贮存废燃油废气、恶臭、拆解总成、抽取废油液和抽取废有机溶剂有机废气、安全气囊引爆粉尘(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机器拆解、切割粉尘配套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抽取废燃油废气、贮存废燃油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少量的拆解总成、抽取废油液和抽取废有机溶剂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安全气囊引爆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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