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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纳百五金塑料厂年产20万个摩托车头盔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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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纳百五金塑料厂年产20万个摩托车头盔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5月13日至2024年05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纳百五金塑料厂年产20万个摩托车头盔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市纳百五金塑料厂

项目概况

鹤山市纳百五金塑料厂位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9号B座,年产20万个摩托车头盔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主要工艺为打孔、喷漆、贴花、组装等。项目所用涂料均为低VOCs含量物料。

环评机构

江门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TVOC、苯系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第时段二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冲厕、车辆冲洗以及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限值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冲厕、厂房外的道路清扫,不外排;贴花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水性漆喷枪清洗、喷淋塔废水(70.091吨/年)作为工业零散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