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鹤山市中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吨PE包装袋、100吨BOPP复合包装袋和50吨拉伸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6月06日至2024年06月1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鹤山市中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吨PE包装袋、100吨BOPP复合包装袋和50吨拉伸膜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鹤山市中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鹤山市中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选址于鹤山市沙坪镇南工业城70-4之三。本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800㎡,建筑面积800㎡,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制造(含印刷工序),预计生产规模为年产PE薄膜包装袋100吨、BOPP复合薄膜包装袋100吨、拉伸膜50吨。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为LDPE塑料粒、PE薄膜、BOPP复合薄膜、热熔胶、水性油墨等,项目生产工艺包括吹膜、印刷、复合、熟化、分切、制袋、折边等。 |
环评机构 | 广东驰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吹膜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印刷、复合、熟化、制袋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VOCs)和臭气浓度。吹膜、印刷、复合、熟化、制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有效处理后,吹膜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刷、复合、熟化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Ⅱ时段排放标准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总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因此,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Ⅱ时段排放标准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总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非甲烷总烃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以及表2中15m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