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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粤顺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铝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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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粤顺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铝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6月25日至2024年07月0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粤顺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铝板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粤顺铝业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粤顺铝业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城工业三区兴富路12号之一(自编01),年产3万吨铝板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535.62平方米。主要工艺为淬火、粗平、精轧、时效处理、拉丝、贴膜、横锯、切边、包装等。

环评机构

深圳市景泰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项目淬火炉、时效炉燃天然气废气(颗粒物、NOx、SO2、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表2热处理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及《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较严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②项目内不设置卫生间,不产生生活污水。拉丝废水沉淀过滤后循环回用;冷却废水定期补充新鲜水,更换废水(280.8吨/年)收集后近期委托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处理公司进行处理;远期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放至鹤城三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