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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绿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废综合收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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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绿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废综合收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7月04日至2024年07月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绿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废综合收集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江门绿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绿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工业城B区2号,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原有项目已取得我局环评(江鹤环审〔2021〕6号、江鹤环审〔2022〕46号),合计年收集、暂存、转运废矿物油20000吨、废锂电池10000吨、废铅酸蓄电池30000吨。原项目占地面积2550平方米,尚未建设投产。现企业拟削减废矿物油、废锂电池、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暂存、转运规模,调整厂房平面布局,增加其他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不得从事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贮存、转运。

环评机构

广州粤秀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酸产生的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NH3、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后排入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实验室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收集后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