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俊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电力柜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7月10日至2024年07月1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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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门市俊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电力柜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俊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门市俊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共和镇新材料基地1号厂房,项目占地面积5211平方米,租赁一栋一层的工业厂房进行生产。项目主要从事电力柜的加工,预计年加工3000台电力柜。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焊接、表面处理、喷粉、丝印等。主要原料为冷轧碳钢板、粉末涂料、丝印油墨、脱脂剂、除锈剂、中和剂、表调剂和磷化剂(皮膜剂)等。主要设备为喷枪、烘干炉、固化炉、面包炉、表面处理水槽、焊机、机加工设备等。 |
环评机构 | 江门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本项目喷粉粉尘、固化废气及燃机天然气燃烧废气(VOCs、臭气浓度、SO2、NOX、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排放,丝印及晾干废气(VOCs、臭气浓度)、开料烟尘、机加工粉尘和焊接烟尘为无组织排放。喷粉粉尘收集后分别进入二级滤芯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处理后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 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固化废气及燃机天然气收集后一起进入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处理后的VOCs有组织排放能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处理后的SO2、NOX、颗粒物能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 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中要求的较严值要求;厂界颗粒物能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 第二时段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总VOCs能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能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采取的治理措施能够实现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其大气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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