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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年产铁氧体磁性材料5亿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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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年产铁氧体磁性材料5亿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7月17日至2024年07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年产铁氧体磁性材料5亿件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年产铁氧体磁性材料5亿件新建项目位于鹤山市共和镇东平路2号之三,总投资约1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1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446平方米,项目主要以三氧化二铁、氧化亚镍、氧化锌、氧化铜、氧化镁、硬脂酸锌、三氧化二铋、PVA、增塑剂、消泡剂、分散剂、甘油、AB胶、焊锡膏、注塑铁氧铁磁芯为原辅材料,通过煮胶、混合、砂磨、喷雾造粒、加锌、压制、干燥、切割加工、烧结、研磨、清洗烘干、制线圈、组装;注塑、包装等工序年产铁氧体磁性材料5亿件。

环评机构

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项目注塑有机废气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煮胶和喷雾造粒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喷雾造粒、切割粉尘有组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预烧和烧结废气中烟尘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的铁矿烧结炉中烧结机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中钢铁行业的标准中的较严者。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车间厂房铁矿烧结窑无组织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的较严者;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浓度限值。厂区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②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的较严者后回用厂区道路浇洒抑尘、水喷淋补充用水和砂磨冷却水补充水用水。远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鹤山市共和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优化布局、合理布置、隔音和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