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泰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铜废液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8月15日至2024年08月2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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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门市泰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铜废液综合利用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泰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门市泰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铜废液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年处理HW22酸性含铜蚀刻废液30000t/a,涉及的废物代码具体为398-004-22、398-005-22、398-051-22,利用酸性含铜蚀刻废液生产海绵铜3640.31t/a、液态聚合氯化铁(净水剂)40127.44t/a。项目位于江门市鹤山龙口镇二七二省道云顶岗村凤沙工业区内,本项目在现有项目红线范围内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扩建后全厂占地面积仍为10297.01㎡。主要工艺为置换反应、催化氧化聚合反应等。 |
环评机构 | 广东中正环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系统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氨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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