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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广东省德高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80吨塑料型材、70吨轨道条、50吨塑胶制品、100吨电线及65吨插头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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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德高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80吨塑料型材、70吨轨道条、50吨塑胶制品、100吨电线及65吨插头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8月21日至2024年08月2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省德高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80吨塑料型材、70吨轨道条、50吨塑胶制品、100吨电线及65吨插头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广东省德高塑业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省德高塑业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共和镇新隆路5号之二之一,年产280吨塑料型材、70吨轨道条、84吨塑胶制品、120吨电线和70吨插头线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4862.8平方米。主要工艺为内皮押出、外皮押出、压接端子、混料、注塑、造粒、挤出、切割、包装等。项目所用塑料粒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

环评机构

广东领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者要求;酚类、氯苯类、二氯甲苯、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者要求;甲苯、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生活污水(900m?/a)、冷却废水(1622.11m?/a)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纳入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本项目营运时产生的噪声将对周边声环境质量无明显不良影响。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