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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体育用品230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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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体育用品230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8月23日至2024年08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体育用品230万件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市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体育用品230万件新建项目位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八区6号之三、6号之四一楼,项目租赁厂房占地面积2126.24平方米,主要从事游泳镜、滑雪镜、潜水蛙鞋等体育用品的生产。

环评机构

广州粤展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项目生活污水(1800吨/年)、生产废水(镜片清洗废水,60.06吨/年)经“絮凝沉淀+过滤+AAO”工艺一体化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通过管网排入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处理。
②项目注塑工序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喷胶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丝印(移印)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流平、烘干、防雾处理工序(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混炼、硫化成型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厂界有机废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三者中的较严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优化布局、合理布置、隔音和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