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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柏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再生革 690 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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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柏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再生革69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柏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再生革 690 吨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柏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柏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兴利路1号。本扩建项目主要从事再生革的生产和加工,年生产再生革690吨。

环评机构

广东绿家园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密炼、开练、挤出和硫化等生产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 2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②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扩改建二级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④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依托原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制革和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制革企业直接排放限值的最严值后回用于喷淋塔用水,不新增废水排放;产品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加入新鲜水。
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项目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固废: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